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067号
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金都花园47号楼1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9HQH3P。
法定代表人:郑丽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普光道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789821470A。
法定代表人:张振科,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2998007。
法定代表人:王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唐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南侧2057号商业大道8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7YBFD0Q。
法定代表人:雷学军,总经理。
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3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召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