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338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线金涛,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河北唐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健(***之子),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追加):唐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南侧2057商业大道8024号。
法定代表人:雷学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锋,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工集团”)、唐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润德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因提供劳务导致的各项损失14675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7日,原告接受***的雇佣,到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承建的唐山市古冶区旧小区改造“三供一业”项目1标段和2标段务工,日工资360元。2019年12月18日,原告在与张云久、满永绪、王绍众在古治电厂东墙外进行管道吊装作业时,因被告的吊车司机侯永在吊装过程中,将原告从货车上甩到地上,导致受伤,受伤后至唐山第二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医疗费50525元为被告负责人赵昌辉支付。因涉及的标段劳务由润德建筑公司组织实际施工,赵昌辉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原告追加润德建筑公司为本案的被告,要求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润德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146752.6元。
润德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原告***的描述,其受伤地点为唐山市古冶区,被告润德建筑公司的住所地为唐山市开平区,且本案不属于特殊管辖的情形,故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主张与润德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公司的住所地为唐山市开平区。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唐山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颂涛
审 判 员  刘 壮
人民陪审员  鲁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