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3民初633号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3委学府路73-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场部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双柳河法律服务所主任。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58元,减半收取计37,729元,由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隆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司清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