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牡丹江市万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355号
原告:***,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范现华),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第三人:牡丹江市万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牡丹江市万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