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黑0604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040017726350,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彭景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博,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办负责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广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A1B3RAC08,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万城华府B15号楼5号商服。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让区住建局”)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让建施执罚字[2019]第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让区住建局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庆让建施执罚字[2019]第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大庆市广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建筑安装公司”)负责建设的中央华府小区一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广和建筑安装公司罚款30,000元。同日让区住建局向被执行人广和建筑安装公司送达了庆让建施执罚字[2019]第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让区住建局遂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由于广和建筑安装公司经催告仍不履行,让区住建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一、缴纳罚款30,000元;二、缴纳加处的罚款30,000元(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申请执行人让区住建局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执行人身份证明;2.书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让区住建局作出的庆让建施执罚字[2019]第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现让区住建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庆让建施执罚字[2019]第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大庆市广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中指定的账号内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加处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三、被执行人大庆市广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书琦
审判员 马 瑞
审判员 杨婧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莹
书记员崔宇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