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147号
原告:***,女,200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艳燕,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财,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万达**公寓****。
法定代表人:吴立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卧龙街**开发区办公室****iv>
法定代表人:回光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男,牡丹江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彭景旻,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景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欣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