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民初807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婿),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条路万达2号公寓14层1405室。
法定代表人:关爱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宗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