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2001年5月23日出生,学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训荣,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林,男,1943年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万达2号公寓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关爱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全林、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张继凯
审判员 孙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