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698号

原告:***,女,2001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男,1943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艳燕,牡丹江市大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万达2号公寓14层1405室。

法定代表人:关爱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牡丹江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卧龙街7号开发区办公室三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回光艳,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彭景旻,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景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 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鹏飞

书 记 员  孙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