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天正门业有限公司、景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财保42号
申请人:河北省唐山天正门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遵化市建设南路81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1718345315T
组织机构代码718345315
法定代表人;张连,总经理。
被申请人:景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景县景安大街160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39143
组织机构代码10997391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景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房产、土地及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景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车辆、房产、土地。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