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景执字第165-1号
申请执行人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景县景安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景县杜桥镇草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主任。
申请执行人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县杜桥镇草厂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额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景执字第165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