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荣盛佳成科贸有限公司与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唐民四终字第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静安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金升,该公司副经理,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荣盛佳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村乙8号3栋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慧海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上诉人景县景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春涛
代理审判员*建波
代理审判员王国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