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

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与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3113号
原告: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兴路1号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经济开发区C坝区民族手工业园1号楼2楼。
负责人:***。
被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9号A幢4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与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