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02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系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申请人:昌都市津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昌都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昌都市津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万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予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昌都市津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保证本案能够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都市津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合计205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拉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