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869号
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仁川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小杨庄村。
经营者:刘松。
被申请人:百米马(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兴路**4-1。
法定代表人:张启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76000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7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福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