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民终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条路阳明二区8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系夫妻关系),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27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与另一申诉案件有关联为由,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13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1.1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