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01民初715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MA18YMYR9E,住所地**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路阳明二区8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漠河市。被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国网**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职工,住***奇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