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01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路阳明二区8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85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其个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68)存款95855.00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5,85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68)存款95855.00元;
三、***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