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民终1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屹***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七条路阳明二区8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漠河县地方林业局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27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骏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审期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证实双方之间在建设漠河县地方林业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营房工程中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只是对劳务费是否已经全部给付完毕存在争议。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27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发回漠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玉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