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1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亓树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关巨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081执恢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审判员 冷辉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