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恢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亓树山,经理。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在工商局无企业注册信息、在证券公司无有价证券、无机动车、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本院已对其在案外人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10万元保证金进行了冻结,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1执恢1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广峰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