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亓树山,经理。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学府雅居管网及换热站质量保证金10万元。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