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08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关巨宝,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本院在执行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石磊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