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081民初738号
原告: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关巨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宁县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16元,减半收取13558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