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星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24民初443号之二
原告: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亓树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牡丹江星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星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宁育泉砼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方姝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