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终8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22301-007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东华,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滕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明县建筑工务署,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署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诉讼代表人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巨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上诉人崇明县建筑工务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俊
审判员*伟
审判员徐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