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305号
原告上海有容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孙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305号财产保全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巨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