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盛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2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3月25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锋,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创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92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