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盛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倡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267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5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锋,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盛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创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盛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盛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盛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