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650号
申请人: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葛成刚。
被申请人: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3328号。申请人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