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11民初3328号
原告: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七里风光堤99/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建园建设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园公司)与被告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金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建园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金诚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监理费用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1、婚纱城改造项目: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马山太悦度假村一期工程: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12月3日,金诚公司与建园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建园公司就金诚公司发包建设的“马山太悦度假村项目一期工程”以及“马山太悦度假村项目(一期)婚纱城综合改造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同时对监理服务期限、监理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2月25日就马山太悦度假村项目(一期)婚纱城综合改造项目工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园公司就金诚公司发包新增的运营中心装修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签订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建园公司按约提供了相关监理服务,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上述工程也实际投入使用,但是金诚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监理费用,现仍然拖欠监理费用39万元,损害了建园公司的合法权益。
金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无锡金诚太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金诚公司)与建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下称10.28合同),由建园公司承接马山太悦度假村项目一期工程的监理服务,监理期限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质保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监理酬金30万元;酬金支付方式:首付款“土路基工程完成,土路***检测合格后十日内”支付40%即12万元,第二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50%即15万元,第三次付款“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十日内”支付10%即3万元,上述每笔付款前监理方必须提供相应发票,否则金诚公司有权拒付款项。
2016年12月3日,无锡金诚太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建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下称12.3合同),由建园公司承接马山太悦度假村项目一期[婚纱城综合改造项目]工程的监理服务,监理期限按照施工合同工期为准,保修阶段服务期同施工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监理酬金60万元;酬金支付方式:首付款“所有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15天内”支付40%即24万元,第二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50%即30万元,第三次付款“工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10%即6万元,上述每笔付款前监理方必须提供相应发票,否则金诚公司有权拒付款项。
2017年12月25日,金诚公司与建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12.25协议书),约定由建园公司承接马山太悦度假村(一期)[婚纱城综合改造项目]中运营中心装修工程监理服务,监理酬金15万元;酬金支付方式:首付款“所有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15天内”支付30%即4.5万元,第二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60%即9万元,第三次付款“工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1.5万元。
又查明,马山太悦度假村项目一期工程的路桥工程以及路桥配套绿化和景观工程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5月8日,建园公司将该项目工程监理资料移交给了金诚公司。马山太悦度假村项目(一期)婚纱城综合改造项目(含运营中心)全部工程最晚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12月26日,该项目工程监理资料均由建园公司移交给了金诚公司。
还查明,关于付款,金诚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建园公司支付了10.28合同项下的第一笔监理费12万元。2017年5月4日、2017年7月20日,金诚公司向建园公司支付了12.3合同项下第一笔监理费24万元以及第二笔监理费30万元。金诚公司结欠10.28合同项下第二笔、第三笔监理费合计18万元;结欠12.3合同项下第三笔监理费6万元;结欠12.25协议书项下全部监理费15万元,总计结欠39万元。
上述事实,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资料交接单、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金诚公司欠付建园公司39万元监理费均已届付款期限,现建园公司主张上述39万元监理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主张,马山太悦度假村一期工程第二笔监理费15万元应付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第三笔监理费3万元应付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故该项目建园公司主张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建园公司主张的婚纱城改造项目监理费欠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也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金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支付建园公司监理费用39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1、婚纱城改造项目: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马山太悦度假村一期工程: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15元,由金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贾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