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圣集团有限公司

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维科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12221

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蔡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维科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11408A

法定代表人:梁筠筠,执行董事。

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圣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维科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维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培训费用43 200元,并支付利息(以43 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1116日,被告就为原告提供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考前培训一事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43 200元作为培训费用;被告凭借优良的资质和良好的培训,承诺原告学员在协议期间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如原告学员在第一年未能通考试,第二年可免费参加被告的现场及网络培训;若原告学员第二年仍未通过考试,则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嗣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3 200元培训费用。在培训期间,被告对原告四名学员进行了培训,然而在协议约定的2017年及2018年的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中,被告培训的原告四名学员考试成绩均未合格。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用43 200元,但被告避而不见,致使原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维公司未作答辩。

润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委托培训协议、发票、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考试成绩查询单、参保证明、通知、火车票、报名表、微信朋友圈截图、QQ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蔡某、王某、杨某出庭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润圣公司原名称为江苏润圣电气有限公司,20181031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61116日,中维公司作为甲方与润圣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考前培训一事达成协议,其中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关于保证考试成绩合格的约定为:1.甲方凭借优良的师资和良好的培训,承诺乙方在协议期间内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成绩全部合格。2.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肆万叁仟贰佰元(43 200元,为含3%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作为整个培训费用。如乙方在本年度未能通过考试,第二年可免费参加甲方的现场及网络培训。如乙方在第二年仍未通过考试,则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用(教材费除外)。3.培训和考试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给予协助办理。下方甲方处加盖有中维公司公章,乙方处为润圣公司公章。

同日,润圣公司向中维公司汇款43 200元,中维公司向润圣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3 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润圣公司主张,协议签订后,其公司指派员工蔡某、王某、王伟、杨某四人参加了中维公司于20161118日至22日、2017318日至22日组织的两次注册咨询工程师考前辅导培训;后蔡某等四人参加了2017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因考试成绩均未合格,故于第二年再次参加了2018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仍未合格。对其上述主张,润圣公司提交了蔡某、王某、王伟、杨某四人2017年度及2018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结果、中维公司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考前辅导班通知2份、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报名表、参保证明、微信朋友圈截图、火车票、以及QQ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上述参保证明显示蔡某、王某、王伟、杨某为润圣公司员工;上述培训报名表中的人员为蔡某、王某、王伟、杨某四人;上述成绩查询结果显示:蔡某2017年度考试四门科目(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成绩为46分、39分、46分、27分;2018年度考试四门科目成绩为48分、36分、46分、25分。王某2017年度考试四门科目成绩为44分、41分、41分、13分;2018年度考试四门科目成绩为47分、34分、39分、12分。王伟 2017年度考试四门科目成绩为36分、55分、50分、55分;2018年度考试四门科目成绩为52分、45分、49分、44分。杨某2017年度考试四门科目成绩为51分、54分、56分、56分;2018年度考试四门科目成绩为48分、42分、47分、27分。上述朋友圈截图系王某于培训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照片。上述火车票为蔡某、王某、杨某两次培训期间往返北京与扬州、南京的车票。

另查,2017年度及2018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含四门科目: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各科目满分为130分,合格标准均为78分。

庭审中,润圣公司申请证人蔡某、王某、杨某出庭作证,其三人均陈述称,润圣公司指派员工蔡某、王某、王伟、杨某四人参加中维公司组织的两次注册咨询工程师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后四人均未通过2017年度及2018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维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润圣公司与中维公司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润圣公司提交的汇款凭证、银行流水可知,润圣公司已按约支付了培训费用,则中维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注册咨询工程师考前培训,并保证润圣公司人员在协议期间内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在两次考试不合格的情况下退还培训费用。因此润圣公司有权要求退款,故对其要求中维公司退还培训费用43 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润圣公司要求中维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要求中维公司支付因违约行为逾期返还培训费用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其起算日期不当,应当自起诉书送达之日起视为其向中维公司发出要求赔偿损失的通知。另,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对利息计算标准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中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维科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润圣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培训费43 200元;

二、北京中维科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润圣集团有公司支付利息(以43 2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润圣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中维科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赵 昭
审  判  员   李 佳

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坤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