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593号之二
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开发区澳门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阎运安,执行董事。
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圣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0元,由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