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圣集团有限公司

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1622号
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