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圣集团有限公司

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843号
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宪正,董事长。
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