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圣电气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扬催字第29号
申请人江苏润圣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拥军。
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润圣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市支行于2015年7月1日签发的票号0010XXXXX/2546XXXXXX银行汇票(该票据记载:申请人江苏润圣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国事南京招标中心,出票金额45000元,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市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7月1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润圣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沈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