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特153号
申请人: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峰,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恒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蔡亭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华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12日经郭正英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费59000元,双方协商以25000元结算,此款由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前给付;
二、若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按照59000元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经郭正英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羽
书 记 员 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