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辉煌重工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辉煌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辉煌重工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63072.92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江苏新辉煌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等信息进行调查,关于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存款。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关于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关于被执行人,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未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的查询回执、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9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