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镇民终字第1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虞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九纬路以南凤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延公路南门段芳草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陶东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65号广厦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家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基础公司)、原审被告镇江振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润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积家公司规划建设3号厂房,于2011年7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该工程由常州市步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2011年5月25日,积家公司与东日基础公司订立《桩基合同》约定,3号厂房的桩基工程由东日基础公司进行施工。2011年5月13日,积家公司与振润监理公司订立了《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3号厂房工程由振润监理公司监理,监理费3万元,如监理人失职,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
2011年6月26日,积家公司与东日基础公司、振润监理公司在场进行工程测量、定位放线,并制作了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后东日基础公司按积家公司提供的桩位平面布置图进行桩基部分的施工。2011年7月28日,设计、总包、监理、建设单位对桩基工程组织验收,评定为合格。2011年7月31日,积家公司发现桩基偏位。2011年8月2日,积家公司与总包单位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东日基础公司、振润监理公司召开会议,各方达成共识:桩基偏位已经形成,东西南北颠倒造成180°错位,决定采取补救措施。
2011年8月15日,积家公司与***订立《桩基合同》,约定由***对积家公司3号厂房根据设计公司的变更图纸接桩补桩,工程款45000元。积家公司为接桩补桩购买管桩付款93810元。接桩补桩工程于2011年10月5日前结束。2011年12月2日,积家公司将接补桩工程的材料费、工程款支付完毕。另监理费也已支付,但设计费大部分未付。设计公司已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积家公司支付设计费近16万元,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011年10月5日,由丹阳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工建设3号厂房工程,工程于2012年8月竣工。
常州市步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被华亚设计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华亚设计公司承担。
常州市步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3号厂房施工图纸中,“工程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标注有方位,“桩定位平面图”未标注方位,结合“工程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可知“桩定位平面图”图纸上方为南。丹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给设计单位提出:“桩定位平面图”中应标注“指北针”,以免桩基施工时产生误解,请核查。设计单位回复设计文件审查部门:“房屋施工定位放线时应按建筑施工图。指北针指向同建筑,详见建筑施工图一层平面图。”
2014年4月8日,积家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东日基础公司、华亚设计公司、振润监理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38810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应积家公司申请,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常州市步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鉴定说明为涉案的“桩定位平面图”图未注方位,结合“工程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可知纸上方为南。经积家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江苏恒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接补桩的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鉴定分析认为,接补桩工程款45000元符合市场行情,接补桩材料费用90317.7元。
原审法院认为:积家公司与华亚设计公司、东日基础公司、振润监理公司订立的合同分别是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均是建设工程合同。积家公司建设的3号厂房桩基施工中发生桩基偏位,为接补桩购买管桩材料花费费用90317.7元并支出施工工程款45000元,计135317.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
关于设计单位在“桩定位平面图”上未标注方位是否属于设计缺陷,是否为引起桩基偏位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220号《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第9.2.4条规定,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方向,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但必须标明方位;不同专业的单体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建筑制图标准2010》第4.1.1条规定,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本案中,华亚设计公司交付的“桩定位平面图”图纸上方为南,与总图方向不一致,未标明方位,且与一般图例中上北下南方位标注习惯也不同,是导致积家公司、建设单位与桩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产生误解,桩基偏位的重要原因,设计图存在缺陷。对于积家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华亚设计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积家公司与东日基础公司未结合“工程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核实“桩定位平面图”的方位标注,即按照上北下南的习惯读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施工,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桩基偏位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振润监理公司负有专职监督工程质量的义务,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至组织验收时仍未发现桩基偏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振润监理公司与积家公司关于“监理人失职,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的约定无效,不能以此减轻监理公司的赔偿责任。
关于华亚设计公司、东日基础公司、振润监理公司辩称,积家公司未交付“工程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给东日基础公司、振润监理公司核实,即自行现场指挥放线。因东日基础公司、振润监理公司是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公司,在与积家公司订立施工、监理合同后,在积家公司未主动交付“工程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桩定位平面图”未标注方位时,依据合同负有向积家公司提示和主动索要总图进行核对之义务。其以此为由要求免除自身责任之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积家公司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011年7月31日,积家公司发现桩基偏位,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进行接补桩工程施工,2011年12月2日,将接补桩工程的材料费、工程款支付完毕。自此积家公司应当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应当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但积家公司未在两年内向东日基础公司、振润监理公司主张权利,且先后付清了桩基工程款及监理费用,故积家公司要求东日基础公司及振润监理公司赔偿损失,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积家公司尚欠华亚设计公司设计费一直未付,有理由相信积家公司于2012年8月工程竣工后,曾向华亚设计公司主张过权利。故积家公司要求华亚设计公司赔偿损失,未过诉讼时效。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具体的过错,确认积家公司的损失135317.7元,由华亚设计公司承担55%,即74424.74元。其他损失,由积家公司与东日基础公司、振润监理公司分担。又鉴于积家公司要求东日基础公司及振润监理公司赔偿损失,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再确定分担份额。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因桩基偏位进行接补桩形成的经济损失135317.7元,由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74424.74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二、驳回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6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3006元,由江苏积家光学有限公司负担5850元,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7156元。
华亚设计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图纸鉴定认为,涉案的“桩定位平面图”未标注方位,但结合工程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可知上方为南,并说明该图纸没有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情况。一审法院未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上诉人交付的图纸存在缺陷,无事实依据。2、积家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其主张过权利,故积家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驳回积家公司对其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积家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东日基础公司称:认可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220号《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第9.2.4条规定,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方向,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但必须标明方位;不同专业的单体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本案中,华亚设计公司交付的“桩定位平面图”图纸上方为南,与总图方向不一致,未标明方位,且与一般图例中上北下南方位标注习惯也不同,是导致桩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产生误解,桩基偏位的重要原因,设计图存在缺陷。原审法院据此判定华亚设计公司承担5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华亚设计公司辩称,根据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函,其“桩定位平面图”在方位标注上不存在缺陷。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补充说明称,涉案“工程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和“桩定位平面图”在方位标注上未发现有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之处。但本案“桩定位平面图”根本未标注方位,且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函,并不能否定“桩定位平面图”存在设计缺陷之事实。
关于积家公司要求华亚设计公司赔偿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011年7月31日,积家公司发现桩基偏位,随即进行接补桩工程施工。积家公司已将桩基工程款及监理费用支付完毕,但尚欠设计费,据此能够推定积家公司就“桩定位平面图”的设计问题一直与华亚设计公司交涉,向其主张过权利。一审认定积家公司向华亚设计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未过诉讼时效,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不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元,由上诉人江苏华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