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3400号
原告:黑龙江省吉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705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5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吉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吉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吉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4462元,退还原告4437元。
审 判 长 栾 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尤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