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697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广场花苑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洁,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泾路江南汽车3158#。
法定代表人:辛浩然。
被告: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6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申请解除对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7×××35、32×××75-1、01×××68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7×××35、32×××75-1、01×××68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