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4278号之一
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42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32×××52、32×××45的账户均被冻结、银行账号为:32×××45的账户已足额冻结436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银行账号为32×××52的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账号为32×××52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