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7610号之二
申请人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6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荣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撤回了本案起诉,因此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