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顾志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9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款结算所产生的争议,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