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588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9588号
原告: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南通市新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纪元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新纪元公司诉称,2016年5月9日南京久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响应南京外国语学校淮安分校PPP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并于同年5月16日中标。后南京久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中体育看台膜材层面工程转包给***,2019年4月7日***将体育看台膜材层面工程再次转包给原告,并于同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承包人为原告,施工工期一个月(2019年4月8日至5月8日),工程总价为一次性固定总价804600元,2019年4月9日以前***付定金50000元、2019年4月14日以前付至300000元、材料进场之日起5日内再付200000元,2019年8月39日付至工程总价95%。合同签订后,***未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分别于2019年4月7日支付50000元、2019年5月6日支付250000元、2019年7月10日支付200000元),原告收到款项后于2019年8月上旬工程完工。完工后原告要求予以验收,并支付尾款至工程总价95%。被告虽对向原告应付尾款无异议,但以项目整体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另南京外国语学校淮安分校于2019年9月1日举办开学典礼,并在开学典礼中实际使用原告所建体育看台膜材层面。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本案应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施工地点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依法应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