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12民初175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兆丰国际写字楼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双阳区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创业解化基地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