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3民催1号
申请人: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80658830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1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3080327292402400、票面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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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蒋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