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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有限公司;江阴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81民初122号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南京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