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81民初122号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南京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