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408某某与某某、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3408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21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台街道芙蓉中段二段106湘豪大厦1221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武,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2020年7月24日,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