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624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芳,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
法人代表人:陈海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div>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惠,该公司员工。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湘豪大厦**div>
负责人:肖江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州,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强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伟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郁 誉